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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
作者: 发布日期:2018-05-17 15:07:48
鄂建办〔2018〕166号
 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、分中心:
 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“一网通办”的通知》(发改电〔2018〕200号)精神,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,切实解决缴存职工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,不光要核验身份证,还要提供复印件”的堵点问题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
一、取消业务办理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。自2018年5月15日起,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分中心)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,不得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。各地应在办理场所配置复印机、扫描仪等设备,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归档,以备调取复用。有条件的中心应充分利用本地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,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査询共享机制,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。
 
二、进一步精简业务办理要件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分中心)要严格按照“放管服”的有关要求,对自身业务流程进行认真梳理,进一步精简业务办理要件,取消不便民、不利民的有关规定,不断改进服务质量,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。
 
三、进一步做好风险防控。各地在简化业务办理要件的同时,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,积极采取有效措施,规避因精简证明材料时造成的潜在风险,切实防止骗提、骗贷行为的发生。
 
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分中心)高度重视,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,并于5月22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。
 
联 系 人:刘  超
 
联系电话:027-68873117
 
电子邮箱:497640215@qq.com
 
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 
2018年5月14日